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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报销比例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长治市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报销的比例,供您参考:
1.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 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当地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 报销比例一般在70%-90%之间,具体比例根据病情、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
2. "大病保险报销": - 低保对象参加大病保险后,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按照大病保险规定进行报销。 - 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一般在50%-80%之间,具体比例根据病情、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
3. "医疗救助": - 低保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 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一般在50%-70%之间,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策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比例仅供参考,具体报销比例请以长治市当地政策为准。以下是一个简化的报销流程:
1. 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按照规定报销比例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2.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参加大病保险。 3. 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申请医疗救助。
建议您咨询当地医疗保险部门或相关部门,获取最新的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报销政策及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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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低保用户住院报销比例详情
【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低保救助对象补贴标准如下:
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不设起付线,年度救助限额为6万元;
【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因患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的门诊慢特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年度内政策范围内费用,低保救助对象补贴标准如下:
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
对按项目支付管理的一类门诊慢特病实行按次救助,对按限额支付管理的二类和三类门诊慢特病实行年底一次性救助。
【特药救助】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年度内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对个人负担部分实施分类救助。救助对象类别和标准如下:
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
低保对象人口实行直接救助和市域内“一站式”结算。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实行依申请救助。
门诊救助、特药救助、住院救助共用一个年度救助限额。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在统筹区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选最高比例实施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救助对象参保地和身份认定地不一致的,由身份认定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落实医疗救助待遇。
救助对象在长治市以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享受资助参保或医疗费用救助待遇的,可持参保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或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医保支付凭证等资料,到身份认定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救助,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医疗托底保障
低保对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外费用分别不得超过总费用的20%,凡超过控制比例的费用均由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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